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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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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015年11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率先向一家企业和一位市民颁发出北京市第一本和第二本《不动产权证书》。北京市成为全国首个全域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的省级单位。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北京开始全面启动后,各部门是如何划分职责的?目前的房屋不动产登记什么变化?相关事务如何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应该如何申请,申请时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才能顺利办理?

不动产统一登记新变化:

1、明确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国土局

北京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机构整合后,登记机构为北京市国土局。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北京市国土局承担。

据了解,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市、区县两级。

在市级层面,北京市国土局内设不动产登记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将北京市住建委所属的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划归北京市国土局,与北京市国土局所属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整合,设立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在区县层面,整合各区县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房屋管理局所属的房屋登记中心、档案管理中心,设立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不含军产、央产、保密产)登记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北京市各相关部门分工将按照不动产管理职责和登记职责予以区分,同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将市、区县相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予以整合,统一交由北京市国土局承担,上述不动产的管理职责仍由原相关部门承担。

2、房屋登记重新分工

机构整合后,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房屋登记,涉及北京市国土局的登记职责与北京市住建委管理职责的分工。

具体而言,网签、限购、存量房交易平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含登记、解除、变更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现房网签及注销手续、存量房房源核验、存量房网签及注销手续、房产测绘(含预测和实测)成果审核、预查封及网签数据查询等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仍由北京市住建委负责。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查询,不动产查封,因不动产登记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各类历史遗留及疑难登记问题的处理等工作由北京市国土局负责。

不动产登记制度继续试行的条例:

1、办理流程和地点没有变化

北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为了方便群众,各区县原则上以现有的房屋登记中心办公场地为基础设立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保留房屋交易窗口,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同址办公。

各区县不动产登记大厅仍保留了房屋交易窗口,负责购房资格核验及购房网上签约等工作。对于办事群众来说,虽然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和登记职责进行了分工,但办理的流程和办理地点都没有变化。

2、证书不变不换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来北京市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将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原来依法颁发的各种证书继续长期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这些旧证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11月9日后,对新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将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旧版证书。北京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如果产权证不慎遗失,遗失声明不再需要登报,只需在北京市国土局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住建、国土、园林绿化部门推出的便民措施继续施行。

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申请?

不动产统一登记坚持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之,在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保持工作的稳定和连续性,在机构尚未建立、职责和资料整合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各部门仍按原有的工作模式正常开展日常登记工作,不影响百姓顺利办理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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