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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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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申请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除提供办证所要求的资料手续外,还必须提交已经批准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

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转售和出租;如确需出售的,需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根据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所得收益。

东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时,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

(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规划部门用地规划许可;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来源情况;

(五)项目建设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六)建设资金来源及筹集情况;

(七)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住房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八)住房成本价格构成、销售价格标准;

(九)拟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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